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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鋼管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2.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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