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臺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臺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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