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2-2 條
- 1.雇主於施工構臺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 2.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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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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