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找不到明確描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