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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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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所明定,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別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了雇主應備有安全衛生設備的責任,並明確了違反該規定的處罰。 範例:根據環保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環署廢字第○○四四一五五號函釋自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所規範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的範疇,列舉了防止有墜落、崩塌等危害的作業場所,包括但不限於樓梯、開口部分等場所,以及起重機具的吊鉤或吊具等。因此,此範例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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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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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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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