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所明定,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別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了雇主應備有安全衛生設備的責任,並明確了違反該規定的處罰。 範例:根據環保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環署廢字第○○四四一五五號函釋自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所規範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的範疇,列舉了防止有墜落、崩塌等危害的作業場所,包括但不限於樓梯、開口部分等場所,以及起重機具的吊鉤或吊具等。因此,此範例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