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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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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軌道上作業或鄰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軌道機械等碰觸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坑道、隧道、橋梁等供勞工通行之軌道,應於適當間隔處設置避難處所。但軌道側有相關空間,與軌道運行之機械無碰觸危險,或採人車分行管制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碰觸勞工之虞時,應設置於車輛接近作業人員前,能發出電鈴或蜂鳴器等監視警報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 三、對於從事軌道維護作業或通行於軌道機械之替換、連結、解除連結作業時,應保持作業安全所必要之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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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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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1 條規定:「雇主對於軌道上作業或鄰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軌道機械等碰觸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