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五、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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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主要是針對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進行規定。根據第一項,雇主應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第二項則強調工作場所出入口的設置,需要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並且在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該關閉,設置禁止無關人員擅入的標示。如果車輛機械出入頻繁,則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第三項至第六項則進一步規劃了人員和車輛機械出入口的管理和規劃。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法律原文中的第一項,如果有地下埋設物,雇主必須事前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這項法規的遵循可以幫助避免因為地下埋設物而導致的意外事故,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一條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9月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或建議。建議在實際情況中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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