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使不致危害勞工健康。
- 第一項規定之室內作業場所不包括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下列室內作業場所: 一、於丙類第一種物質製造場所,處置該物質時。 二、於燻蒸作業場所處置氰化氫、溴甲烷或含各該物質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溴甲烷等)時。 三、將苯或含有苯佔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苯等)供為溶劑(含稀釋劑)使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