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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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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十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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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
第二條
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
第十六條
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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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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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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