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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2.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3.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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