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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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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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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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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
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
非
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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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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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作業設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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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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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潛水作業設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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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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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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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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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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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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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再壓室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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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減壓艙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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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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