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
  2. 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