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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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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實施檢點,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每日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七條之輸氣管、第九條之排氣管及前條之通話設備。 (二)輸往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三)作業室、氣閘室之排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四)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之附屬冷卻裝置。 (五)第十三條之用具。 二、每週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十一條之自動警報裝置。 (二)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 三、每月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十條及第三十六條之壓力表。 (二)第八條之空氣清淨裝置。 (三)設置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電路。
  2. 2.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檢點,其檢點、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應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條文中可以看出,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30條對於高壓室內作業的安全要求非常具體。根據勞工安全衞生設施規則第30條的規定,雇主在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必須每日檢查輸氣管、排氣管、通話設備等設施,每週檢查自動警報裝置、空氣壓縮機等設備,每月檢查壓力表、空氣清淨裝置、電路等設備,並且對檢查、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紀錄保存三年。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高壓室內作業的安全,並且要求雇主有明確的檢查措施和紀錄保存要求,以保障勞工的安全。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是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條的明文規定,並且在實際案例中,如檢查報告、紀錄等文件都可作為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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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0 條規定:「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實施檢點,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每日應實施檢點者: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