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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置必要之通話設備,並於氣閘室附近配置連絡員,使其擔任高壓室內作業勞工與空氣壓縮機操作勞工間之連絡及採取必要措施。
  2. 雇主應規定前項通話設備發生故障時之連絡方法,事前告知相關勞工,並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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