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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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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在規定,如果有人在高壓室內工作,雇主必須讓負責管理這個工作場所的人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以及可以測量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的測定儀器。這樣可以確保在發生異常氣壓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可以及時發現並採取應對措施,保障工作安全。 例如,如果有人在高壓氣體管道內進行維修工作,當管道內的氣壓異常時,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電筒和緊急用信號設備通知其他人員,同時使用壓力表和測定儀器測量氣體濃度,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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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6 條規定:「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