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0條,有關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當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減壓艙所在地、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以及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等資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潛水作業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工作,需特別注意保護勞工的健康與安全。在進行潛水作業時,必須保障勞工一旦出現意外或潛水病等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獲得急救醫療及相關救援措施。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生命安全,並確保在意外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救援和治療。 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在進行潛水作業前未備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及器材,或未公告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的相關資訊,造成勞工在潛水作業中出現意外而無法及時獲得急救或治療,雇主便涉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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