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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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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
  2. 2.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文可知,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1 條主要是針對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作業場所可能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的情況,提出應安排船舶戒護,並在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的警告標示及措施。參考資料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1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雇主應設置符合標準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警示燈、錨標等警告功能的標示,並在必要時安排船舶戒護,以提醒勞工注意安全。例如,如果潛水作業中有船隻進入作業區域,雇主應安排船舶戒護,並在該區域設置警示燈或錨標,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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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1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