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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
  2. 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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