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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應依其作業特性,提供必要之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 一、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 二、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 三、進出沈船、洞穴,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 四、寒冷或高溫水域之潛水作業。 五、海域探測之潛水作業。 六、水域遭受有毒或其他污染之潛水作業。 七、夜間及低能見度水域之潛水作業。 八、高速水流或渦流之水域之潛水作業。 九、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潛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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