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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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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用減壓艙時,依下列規定: 一、由具有資格之減壓艙操作員操作該減壓艙。使用減壓艙治療潛水病時,應依醫師指示為之。 二、使用前,應檢點減壓艙之供、排氣設備及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裝備。 三、潛水人員進入減壓艙後,應按空氣或人工調和混和氣減壓表內規定之深度、時間及減壓艙標準操作程序執行減壓。 四、如醫療需要,使潛水人員呼吸純氧減壓時,應確定該潛水人員曾通過耐氧試驗,並於執行前通知該潛水人員。 五、從事減壓艙操作人員應持續監視減壓全程狀況,如有異常應立即作緊急處置。 六、減壓艙使用前,應事先與最近之潛水醫療單位連絡,並保持通訊,以利緊急支援。 七、應記錄每次作業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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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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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80 條規定:「雇主使用減壓艙時,依下列規定: 一、由具有資格之減壓艙操作員操作該減壓艙。使用減壓艙治療潛水病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