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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