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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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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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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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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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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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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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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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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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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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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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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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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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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報告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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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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