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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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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2.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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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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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2 條規定:「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