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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3 條

  1. 1.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程序,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辨識可能危害及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2. 2.前項變更,雇主應檢討與更新相關安全衛生文件,使勞工充分知悉及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3. 3.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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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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