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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2. 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3.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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