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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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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程序,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辨識可能危害及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2. 2.前項變更,雇主應檢討與更新相關安全衛生文件,使勞工充分知悉及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3. 3.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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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3 條規定:「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程序,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辨識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