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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4 條

  1. 1.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單位應建立採購管理程序,對於機械、設備、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 2.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風險評估及訂定施工管理相關規範,並納入施工及監造履約要件,要求施工者評估施工風險與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3. 3.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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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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