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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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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及依演練結果檢討修正應變計畫。
  2. 2.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組織及職責。 二、通報程序。 三、各項緊急狀況處理程序。 四、避難疏散措施。 五、必要應變設備。 六、與外部救援單位之聯繫機制。
  3. 3.第一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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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6 條規定:「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