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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6 條

  1. 1.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及依演練結果檢討修正應變計畫。
  2. 2.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組織及職責。 二、通報程序。 三、各項緊急狀況處理程序。 四、避難疏散措施。 五、必要應變設備。 六、與外部救援單位之聯繫機制。
  3. 3.第一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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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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