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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2.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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