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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2.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 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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