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 2.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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