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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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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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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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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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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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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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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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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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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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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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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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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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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報告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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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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