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 條
- 法規代碼
- N0060027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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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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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但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附表一所列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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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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