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