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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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規則,規定了不同類型的人員需要接受哪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例如,如果你是一個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你就需要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你能夠安全地執行你的工作。如果你是一個急救人員,你就需要接受急救人員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你能夠在救援過程中保護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總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不同類型的工作人員都能夠接受到適當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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