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8 條
- 1.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 2.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 3.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 4.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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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規,我無法提供針對性的逐條釋義,因為這項法規和參考資料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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