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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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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證書(格式十一)。
  2. 2.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3. 3.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4. 4.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規,我無法提供針對性的逐條釋義,因為這項法規和參考資料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相關函釋 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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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8 條規定:「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