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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8 條

  1.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2.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3.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4. 前項測驗試務及測驗試場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5.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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