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格式十一 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格式.PDF
加入書籤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
第三條至第十六條
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
業
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