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5 條
- 1.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2.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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