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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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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2. 2.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5 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