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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6 條

  1.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2.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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