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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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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2. 2.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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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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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9 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