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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0 條

  1.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2.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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