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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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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九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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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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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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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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