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前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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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前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