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7

快速跳轉
  1. 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2. 2.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
  3. 3.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4. 4.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項法律條文的釋義和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