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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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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應設置於通風良好場所。 二、儲槽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危險物質。 三、液化氣體之儲存不得超過該液化氣體之容量於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四、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如有沉陷現象時,應視其沈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六、操作安裝於儲槽配管之閥時,應考慮閥之材料、構造及其狀況,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過巨之力加諸於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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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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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13 條規定:「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應設置於通風良好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