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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接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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