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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 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P+1) V1 二、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9w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灌裝壓力 (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值。 V1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V2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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