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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9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標準或ISO 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2.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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