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容器之熔接部(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母材部分。以下均同。),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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