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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