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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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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 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係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一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適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含灌裝於容器;以下均同。)者。 二、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但冷凍能力以三公噸以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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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7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 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