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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設置防液堤者,其防液堤內側及堤外十公尺範圍內,除下列設備及儲槽之附屬設備外,不得設置其他設備。但液化毒性氣體儲槽防液堤外之距離範圍,應依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不受十公尺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防液堤內側者: (一)與該儲槽有關之低溫儲槽之輸液設備。 (二)惰性氣體儲槽。 (三)水噴霧裝置。 (四)撒水裝置及儲槽外面至防液堤間超過二十公尺者,可自防液堤外側操作之滅火設備。 (五)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之感應部。 (六)除毒設備之吸收洩漏氣體之部分。 (七)照明設備。 (八)計測設備。 (九)排水設備。 (十)配管及配管架臺。 (十一)其他不妨礙安全之設備。 二、設置於防液堤外側者: (一)與該儲槽有關之輸液設備。 (二)惰性氣體儲槽或空氣儲槽。 (三)冷凍設備。 (四)熱交換器。 (五)氣化器。 (六)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七)除毒設備。 (八)照明設備。 (九)防止氣體擴散漏洩之構築物。 (十)計測設備。 (十一)配管及配管架臺。但配管膨脹接頭以外之部分,以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度者為限。 (十二)導管及導管架臺。 (十三)消防設備。 (十四)事業場所設置之通路。 (十五)具有可承受地盤荷重而埋設於地下之設施。 (十六)其他不妨礙安全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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