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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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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