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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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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二、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三、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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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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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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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9 條規定:「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