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為製造霧劑、打火機用氣體或其他工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容器,應張貼以紅字書寫「未添加臭劑」之貼籤,或灌注於有類似意旨表示之容器;其他液化石油氣應添加當該氣體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容量之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之臭劑。
根據勞工安全規則第74條,針對供製造霧劑、打火機用氣體或其他工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容器,有以下規定:應在容器上張貼以紅字書寫「未添加臭劑」之貼籤,或者灌注於有類似意旨表示之容器。此外,對於其他液化石油氣,當該氣體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到容量的千分之一時必須能察覺到臭味的臭劑。 參考資料來自台灣或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文中未提及具體案例範例,無法給予詳細且準確的例子。因此無法提供具體案例以支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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