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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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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導管不得設置在有發生地塌、山崩或地基不均勻沈陷之虞等之場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場所、建築物內部或其基礎之下面。 二、將導管設在地盤上時,應距地面安裝,且應在顯明易見處所設置詳細標明有高壓氣體種類、發現導管有異常之連絡處所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之標示。 三、將導管埋設於地盤下時,埋設深度應距離地面六十公分以上,且在顯明易見處所設置詳細標明有高壓氣體種類。發現導管有異常時之連絡處所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之標示。 四、將導管設置於水中時,應置於不受船舶、波浪等影響之深度。 五、導管應經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六、導管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七、導管應施予防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八、導管應採取不致使其超過常用溫度之措施。 九、導管應採取防止導管內壓超過常用壓力時能迅即恢復至常用壓力以下之措施。 十、在輸送氧氣或天然甲烷之導管及與此連接之壓縮機(壓縮氧氣之壓縮機以使用水為其內部潤滑劑者為限。)間,應設可除卻水分之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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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80 條規定:「導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導管不得設置在有發生地塌、山崩或地基不均勻沈陷之虞等之場所及其他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