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圖式。 二、內容: (一) 名稱。 (二) 主要成分。 (三) 危害警告訊息。 (四) 危害防範措施。 (五)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應標示之主要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危害物質名稱及圖式。